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要點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要點
111年12月26日主管會議通過
112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
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為求妥善照顧學生,將依公平、公開原則,建立合情合理的導師擔任辦法。
二、依據:
(一)依教師法第32條第1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0條:「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聘任對象:
本校依法聘任之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職務之責任與義務。
四、導師遴選委員會組織:
本校導師之遴選,應本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組成導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委會置委員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學務主任、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進修部主任、教學組長、訓育組長、專任教師代表一人。
(二)推選(薦)委員: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能、電機、機械、汽車、食品加工,各科代表一名,由各科科召及科主任優先。
五、遴委會任務:
(一)審議本要點第七點之第七項所擬之「導師輪替遴選原則」。
(二)審查議決新學年度之導師聘任人選,並由學務處簽請校長聘任。
六、遴委會之運作:
(一)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學年,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乙次,並得召開臨時會。
(二)前項臨時會得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集之。
(三)遴委會之決議事項,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定案,委員如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權益時應自行迴避,並由學務處另行推薦代表。
(四)會議預定召開時間,委員若有課務,教務處應事先安排公假排代。
(五)遴委會之相關行政庶務工作由學務處辦理。
七、實施原則:
(一)導師聘期依聘約,每學年度由每年 8 月 1 日起至次年 7 月 31 日止。
(二)擔任導師表現優良者,成績考核得提報至「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評列為四條一款。
(三)自願擔任導師者,優先派任;如自願擔任導師人數過多,則以積分高者為優先序。
(四)擔任導師以三年為一單位,擔任導師三年、六年或連續擔任行政職務滿三年以上者,得休息一年為最優先原則。
(五)導師輪替安排基本原則:
1.以積分作為擔任導師之優先序,其積分及排序原則應公平、公開,積分按擔任本校專任教師、導師、科召、科主任、組長、主任及秘書兼職之「年資」累計,不以職務區分,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
2.各科導師及兼職行政合計人數,依全校教師人數比例平均分配。
(六)家庭確有重大變故,導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或患有重大疾病,經公立或私立區域醫院證明者,得免兼任導師職務一年。
(七)本校為建立公平、公正且完善之導師輪替制度,得依本實施要點,研擬訂定「導師輪替遴選原則」,送遴委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七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八、導師遴選時程:
(一)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後,由學務處統整兼職年資積分表送遴委會審議。
(二)每年七月中旬前由遴委會公告新學年度導師遴選名單。
九、本要點施行應配合教師聘約之規定。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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