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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處理機制

國立東石高中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壹. 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04837A號令「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貳. 目的:
為維護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校之安全及健康,遇疾病及意外傷害時能獲得妥善的照顧及適當的處理,使患者獲得適當而有效的醫療照顧,以減輕傷病的程度。
參. 學生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
一、處理原則:
(一)學生的安全與急救為第一要務。
(二)聯絡校護、導師、教官及家長,權衡狀況後,必要時就醫;情況危急時,顧及安全
則先行送醫,再聯絡家長、親屬。
二、處理方法:
(一)在校上課時間,學生若有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
1.一般狀況(輕微者)【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病患】:
由病患自行初步處理(如加壓止血等),並請輔導股長陪同至健康中心處理。
(1)外科處理:在健康中心或學務處消毒擦藥或包紮,處理後返回教室或上課地點
繼續上課,若運動傷害腫大不適者,則通知家長帶回就醫。
(2)內科處理:感冒、頭痛、胃痛、生理痛、腹痛、腸胃炎…等,校護依專業判斷、
護理評估後,臥床觀察以一小時為限,若仍未改善,則通知家長帶回就醫(家
長到校前學生在健康中心或學務處觀察),病患學生離校前,必須告知班導師,
並且到教官室填寫離校外出登記證。若聯絡不到家長,則由相關人員(護送人
員的優先順序) 護送就醫。
(3)相關人員護送學生就醫,請先至學務處登記。
(4)學生患有高度傳染性疾病(例如:重感冒、發燒、腸病毒、水痘…等)者,請
告知學生在家休息,不要到校以防傳染給其他同學。
(5)有習慣性疼痛者(例如:習慣性頭痛、習慣性胃痛…),建議至大醫院做進一
步的檢查,必要時轉介輔導室。
2. 特殊狀況(嚴重者)【有立即性、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須由任課老師或發現者作初步處理,並指派人員至健康中心攜帶擔架
以利護送,護送至健康中心或學務處處理,必要時須立即通知校護到場急救
(疑有頸椎受傷者,請勿搬動),在校護未到達前,任課教師須權衡狀況給予
適當的急救措施及安全環境,如有必要則聯絡119救護車送醫治療,並立刻
通報導師、學務處相關人員及教官。導師或教官室設法聯絡家長。
嚴重的狀況如下:
心跳呼吸停止之病患、懷疑是心臟引起之胸痛、連續性癲癇狀態、呼吸窘迫、
對疼痛無反應者、無法控制的出血、生命徵象改變:脈博<50或>140收
縮壓<90,舒張壓> 130;體溫>40℃、嚴重創傷、性侵害患者、氣
喘、持續性的嘔吐或腹瀉、抽搐、眼部受傷、不知原因之胸痛(但確知非心
臟引起)、開放性骨折、休克、頭部外傷…等情形。
處理方法如下:
(1)若家長無法聯絡上或尚未到校前,如果有緊急傷病或嚴重傷害,健康中心無法
進一步處理者,由學校相關人員送至附近區域醫院就診,並立刻聯絡家長,遇
危急生命之狀況,護理人員應隨隊處理。護送人員應由校方核給公差假,報請外出安排職務代理人。
(2)呼叫119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
求援時應說明確切地址、傷患人數、狀況、年齡、發生時間、所需支援事項及
請求支援的姓名及電話。(需要一人至門口引領。)
(3)家長的聯繫:嚴重意外事件或緊急傷病發生時,留在學校的同仁(導師、教
官或衛生組長)負責與家長聯繫,告知指定醫院並給予協助。
(4)重大緊急傷病發生時,報備程序為:現場處理人員(任課老師、導師、護理
人員、教官)→衛生組長或生輔組長→學務主任→校長
(5)緊急傷病狀況有生命危險者:
護送人員待家長到達,將各項事務交代清楚後返校向健康中心報告處理經過,
健康中心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以書面報告呈有關單位及校長核閱。
(6)重大事件發生後,健康中心將緊急傷病有關的資料處理過程,如:發生狀況、
時間、地點、處置情形詳加記錄後,呈報相關人員及校長。由導師及輔導室提
供必要的輔導。
(二)非上課時間,學生若有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
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學生將受傷學生(病患)送至健康中心或學務 處。
(三)傷病學生需外送醫院時,護送人員的優先順序:(ABCD)
A:護理師
B:導師
C:教官
D:學務處人員
☆學務主任知會人事單位核假、教務處調代課事宜。
☆學校護理師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衛生組長、或學務主任指派人員代理。
(四)傷病學生救護經費:由就診學生自付,若學生未帶錢,暫由護送救醫者支付,再根據收據,由導師聯絡家長歸還之。
(五)傷病學生之交通工具:119救護車或本校教職員工協助送醫。
(六)護送學生就醫車費,由學校負責交通費,實報實銷。
(七)護送就醫地點:(以就近地區診所或醫院為原則)
林憲南外科: 〈05〉3795571太保長庚醫院:〈05〉3621000
(八)事故發生時,如遇校護公出或請假時,由職務代理人依本辦法處理原則與要點,以緊急處 理或立刻聯絡119立即送醫。同時通報導師、學務處相關人員、教官,聯絡學生家長。
肆.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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