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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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就學貸款


一、就學貸款辦理流程
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手續流程

申請條件:(符合以下任一項即可)
1.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總和少於114萬)
2.家中有二人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
 辦理流程:
返校日發放註冊劃撥單(總務處出納組)/上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站申請會員登錄/網站填寫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並列印(系統自動列印三份)/攜帶1.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膳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2.印章 3.國民身份證 (註2)4.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5.註冊劃撥單 6.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父母與學生同去臺灣銀行對保/給台銀核對可貸金額/更改註冊劃撥單(務必回總務處出納組製發新註冊劃撥單)並繳回銀行完成對保的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學校聯(學生自存聯由學生自行保存)/持新註冊劃撥單至郵局劃撥,單據請妥善保管/註冊日將.劃撥單據交回行政大樓二樓總務處出納組.
 備註:
※ 註1:依往年經驗,監護人及監護人其他擔保對象(例如兄姊也曾申請就學貸
款),若有信用不良、繳息不正常情況,銀行通常不會核准。若有上述
情形,請先清償前項貸款。
※註2:攜帶父母與學生的印章與國民身份證。
※註3:自94學年起全面採行網路填寫就學貸款申請及對保作業。
※ 註4:請學生正確輸入申請書之各項資料,俾貸款作業順利。
※ 註5: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
學生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經公證之貸款委託書或公
證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對保即可。
※ 註6:網上提供預約對保功能,節省對保作業時間。
※ 註7:對保可至台灣銀行嘉義分行或太保分行。
※ 註8:符合申請條件1者,在校就讀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符合申請條件2者,
利息自行負擔.
※ 註9:為維護學生信用,避免影響未來職涯發展,請於完成學業後一年,開始 
     正常按期還款。
( 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
※為維護貸款學生之信用紀錄及自身利益,請借款學生注意還款責任,以維護良好信用。請上網www.bot.com.tw便民服務區登載有「就學貸款 申請須知」、「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延期清償申請書」可供閱覽即下載使用。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請詳看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https://sloan.bot.com.tw

說明:
1.就學貸款整合服務網自94年1月14日起上線,學生可於網上取得完整之申辦資訊,在線上填寫申請書,自行列印後攜帶相關文件至台銀對保.
2.提供預約對保功能,節省申辦時間.
3.臺灣銀行嘉義分行電話:05-2224471

二、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相關科室:四科
公布文號:
83.09.14銀融乙字第12261號函
83.09.05台(83)048310號函及
83.09.15台(83)高050552號函
87.09.05高(四)字第87100078號修正發布
91.07.04台(91)高(四)字第91098680號修正發布
92.03.26台高(四)字第0920038889號修正發布
94.04.01台高通字第0940037085B號令修正發布
94.05.24台高通字第0940064428B號令修正發布
95.02.07台高通字第0950013088C號令修正發布
96.03.09台高通字第0960021910C號令修正發布
96.08.08台高通字第0960119067C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
所稱承貸之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一)在臺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
(二)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三)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由學生負擔者,依主管機關負擔之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三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四、承辦就學貸款銀行,於每學期貸款完竣,向主管機關請領貸款利息時,應備利息收據並造利息計算表,其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五、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
六、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請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就學貸款作業須知及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
七、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於下列時期,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同一教育階段(高中職、大學、專科、技術學院、碩士及博士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學生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八、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九、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磁片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十、各承貸銀行得依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主管機關與各承貸銀行協議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按第一項所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一、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各費,其範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日間部學生:學費及雜費。
(二)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學生: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費、學分費。
(三)夜間部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包括下列項目:
1.高級中等學校夜間部及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比照日間部
學生貸款金額貸給。
2.專科學校夜間部之學費、雜費。
3.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院之學分費、雜費。
十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書籍費申貸標準,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十三、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享受部分公費、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公費、學雜費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採每一教育階段學程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且有前項但書情形者,學生於每學期得申請動用之就學貸款金額,以前項但書所定之差額為限。

十四、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代理人為其連帶保證人,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
十五、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本部參照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定之。
十六、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學生,除必要之申請資料外,並須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可辦理借款手續。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之,如發現有不實者,由學校負責追回該筆貸款。
十七、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之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比照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標準發放。
十八、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 給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有升學、服兵役、替代役、教育實習、通訊地址變更等相關事宜,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十九、學生償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依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學生,可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二十、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者,得於應償還起算日前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二十一、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之學生,如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應先將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償還後,始得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或延長償還貸款期限。其緩繳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依前點及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二十二、第十九點至前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3 條 本貸款以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為對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第4 條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由配合承貸之銀行辦理。

第5 條 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高職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第6 條 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平安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習修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七、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費: 其金額為依法繳納者。

第7 條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擔任保證 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8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所定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中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訂定後公告之。學校應將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彙總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之利息,由其自行負擔。其利息負擔之基準及比例, 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第9 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 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應即發放學生。

第10 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並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第11 條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其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三次為限;學生倘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緩繳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負擔。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第12 條 本貸款之申貸及償還手續、作業程序、利息核算、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學校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前項百分之八十信用保證責任,分擔方式如下,並由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分擔之比例,編列預算支付:

一、大專院校部分,由主管機關分擔百分之七十五,學校分擔百分之五。

二、高中 (職) 部分,由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八十。

第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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