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競賽規程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競賽規程
104年3月30日修定
壹、 校內比賽規程:
(一) 為提高學生運動興趣,加強學生對各項運動的了解起見,及發揮團體觀念,特舉辦校內各項運動比賽。
(二) 校內各項運動錦標賽,由體育組主持之,但班際友誼賽,須由兩隊邀定後向體育組報備之。
(三) 體育組主持之比賽以級隊,班隊以及各項代表隊選拔比賽為限,其他師生友誼賽,亦可以申請體育組代為辦理。
(四) 各項比賽項目皆由體育組定期公佈之,友誼賽由體育組接受申請後即予安排日期、賽程、場地裁判等事宜。
(五) 凡體育組主辦之各項運動比賽,以參加之各班級報名後,不得棄權
(六) 裁判員皆由體育組聘請本校教師或有經驗之高年級學生擔任,參加比賽人員,不可有侮辱或不服從之行為。
(七)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如有違背運動道德之行為,體育組應取消其比賽資格,嚴重者,將簽請照章處分。
(八) 錦標賽如有抗議應於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不能在運動場內任意叫囂或有不軌行為。
(九) 比賽用具由體育組供應之。
貳、 校際比賽規程:
(一) 對外比賽活動時,所用名稱,分學校代表隊、班級代表隊及自由組隊。
(二) 對外比賽除學校代表隊員者用之服裝旗幟。由學校備用外,餘皆須自備。
(三) 對外比賽無論為公開賽或邀請賽,除學校由體育組簽請校長參加與否外,其他各種比賽活動須先向體育組報請核准後,均可報名參加。
(四) 對外比賽時,必須由體育組聘請指導教師率領前往,不可私自行動。
(五) 對外活動時,須絕對服從領隊指揮,無損壞校譽之言行,否則簽請照章處分。
(六) 對外比賽活動時須借用之服裝、用具應於賽畢即行歸還(須洗淨),如有故意損壞或拖延不還者,除照價賠償之外,應照章處分。
參、 附則:
本規程呈校長核準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