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器材管理及借用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器材管理及借用辦法
104年3月30日修定
壹、本校為維護運動器材起見,特設運動器材管理員一人,負責保管各種器材。
貳、管理員之職權:
一、保管及登記各項運動器材之出納。
二、稽查各種球類是否靡廢。
三、稽查學生借物登記簿冊。
四、放假時清查各種用具封鎖及開學之啟封。
五、假則計劃假期內各種器材之修補及添置事項。
參、每日課外活動後,須至器材室,稽查運動器材與登記簿上是否符合。
肆、遇有器材遺失及損壞時,報請體育組長或器材室管理員處理之。
伍、每學期期終,管理員應將體育設備器材加以清理與核對,並將使用消耗情形報請體育組、總務主任及校長核備,廢品予以報銷。
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一、本校體育課、課外活動、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以及學生平時運動時借用器材,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法。
二、體育課使用器材時,由各班康樂股長於上課前至器材室登記領取使用。
三、下課後由各班康樂股長及值日生,將原來數量清點歸還,若有遺失,由各班按實價賠償。
四、課外活動時,各組所需器材由各該組副組長按規定數量領取使用,並應切實管理,下課十分鐘內負責歸還。
五、各項代表隊使用器材、服裝時,由各該隊隊長領取及歸還。
六、非規定借用時間,遇有必要借用體育器材時,須體育組長准許後方得借用。
七、危險性之動器材,必須老師在旁指導或經老師許可後方可借出。
八、使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送交檢查,否則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九、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器材,不得超逾時間,如有不遵守時間送還者,取消借球權。
十、天雨或雨後場地潮濕不宜運動時,得停止使用。
十一、體育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之器材立即追還。
十二、本辦法經體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