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103年3月30日修定
壹、依據: 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貳、開放範圍:(一)活動中心(二)田徑場(三)網球場(四)籃球場(五)排球場
參、開放時間:以假日或課餘時間為原則,唯一般上課時間,以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由本校管理委員會同意,可配合開放。
肆、開放對象:(一)社區民眾(二)各民間社團(三)各機關團體
伍、規定事項:
- 申請借用運動設施,應於一星期前填具申請表,並附企劃書,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向學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即完成借用申請手續。
- 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依本校規定妥善使用,善盡保護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 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陸、本校為處理運動設施開放, 設立管理委員會,委員七人,由校長、總務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體育組長、設備組長、庶務組長擔任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柒、本校運動設施開放,按規定酌收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及保證金二千元,若均按規定使用,保證金全額退還。前項場地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捌、本校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剩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式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
玖、運動場地設施之使用,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
拾、本方法經主管會報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使用費應收費標準
單位:元
地 點 |
單 位 |
收 費 標 準 |
保證金(元) |
備 註 |
活動中心 |
間 |
12000/場次 |
5000 |
4小時為1場 |
田徑場 |
式 |
5000/場次 |
5000 |
4小時為1場 |
籃球場 |
面 |
200/場次 |
2000 |
4小時為1場 |
網球場 |
面 |
600/場次 |
2000 |
4小時為1場 |
注意事項:
一、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
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二、運勭場地設施之使用,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
三、籃球場與網球場,以面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