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體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體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104年3月30日修定
壹、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校依照教育部頒布『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國立東石高中體
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負責審議研究改進全校體育工作事宜。
第三條:組織
(1)本會置委員六至十人。
(2)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之、執行秘書學務主任擔任之、委員由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會計主任、體育教師及熱衷體育活動者若干人,經主任委員聘定後組織之。
第四條:任期
(1)委員屬於各處室主任者,隨其職務任期完全依校長之聘書為準,任期不限。
(2)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權利及任務
(1)本會委員均為兼任職務,不支任何津貼。
(2)審議本校中長期體育設施發展計劃。
(3)審議本校體育工作實施計劃。
(4)研究改進全校體育工作事宜。
(5)體育興革事項。
第六條:會議
(1)體育委員會議每學期招開一次,於每學期開學後召開。
(2)學期中如有特別事宜得招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附則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實施。
參、章則計劃
1.學生體育運動計劃及實施辦法之實施辦法之擬定。
2.運動場地及運動器材借用辦法之擬定。
3.擬定團體活動實施辦法。
4.編列全年度體育經費。
5.體育教學教材進度之擬定。
6.擬定體育課上課辦法。
7.各項運動代表隊組織及管理辦法之擬定。
8.擬定體育成績考查標準。
肆、一般業務
1.體育運動會之籌辦。
2.辦理運動器材及遊樂器材安全檢查。
3.舉辦各項體育表演競賽活動。
4.運動器材及體育設備之規劃及管理。
5.辦理體育成績評量事宜。
6.辦理學生體能測驗。
7.運動場地之調配管理與維護。
8.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競賽之輔導。
9.體育器材購置與保管。
10.體育活動時意外事件處理。
11.運動代表隊之訓練。
12.其他有關體育活動及臨時交辦事項。
伍、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