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一、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四訓字第○六四二八三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含實技班)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訴會),校長為當然委員,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或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織之。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會名單如附件一。
三、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分者)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及其受教育之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提起申訴。學生之父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學校對學生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在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學校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退學或類似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中部辦公室提起訴願』。學校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議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六、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八、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九、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十、本要點經奉核后,有關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均依本要點處理之,若須修訂要點內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