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證明書(適用事假與身心調適假)
注意事項:
- 事假須先完成請假手續,事後補請假一概不准;其餘偶發之事假(含身心調適假),須於請假當天先知會該班導師,並於五個工作天內完成補請假手續。
-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將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 除事假和身心調適假外,其餘假別應檢附有效證明(如就醫證明、訃聞、法院證明、兵役相關通知……等)憑證辦理請假,本證明書不適用。
- 學生請身心調適假,應依學校所定請假程序辦理;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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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家長證明書(115學年起適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