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回首頁)
學務處
回學校首頁|行政單位|教學單位
    最新消息
    處室介紹
    • 組織成員
    • 學務章則
    • 文件下載
    訓育組
    • 業務職掌
    • 班級綜合活動課程及社團
    • 會議記錄
    • 校內工讀生
    • 學生班級聯合自治會(班聯會)
    • 就學貸款
    • 校徽及校歌歌詞
    • 計畫與法規
    • 文件下載
    生輔組
    • 業務職掌
    • 專車路線
    • 急難救助
    • 交通安全
    • 校園安全
    • 學生生活管理規定
    • 表單下載
    體育組
    • 業務職掌
    • 體育師資
    • 運動賽事訊息
    • 教育部體適能網站
    • 體育組FB
    衛生組與健康中心
    • 業務職掌
    • 緊急傷病處理機制
    • 健康促進專區
    • 衛生保健宣導專區
    • 清掃工作專區
    • 環境教育專區
    • 學生平安保險專區
    性平教育
    活動剪影
    學務公報
首頁> 生輔組> 急難救助
列印

急難救助

教育部學產基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84年1月6日84教總字第00234號函訂定
民國91年1月10日部授教中(總)字第0910500678號函修訂
民國94年6月7日部授教中(總)字第0940506757C號令修正
民國95年8月30日部授教中(總)字第0950510980C號令修正
民國101年12月6日部授教中(學)字第1010519701D號令修正
民國104年1月28日臺教秘(五)字第1030127715B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
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 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 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相關連結:http://edufund.cyut.edu.tw/HomePage/BoardShow.aspx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申請表
    下載 Pdf 檔(學產基金申請表.pdf)_另開視窗
回上頁 到上面
Copyright© 2016國立東石高級中學版權所有|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地址:613013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253號 統一編號:67506703|電話:(05)3794180 | 傳真:(05)3790054
建議使用 Chrome、Edge、Safari、Firefox 瀏覽器,螢幕解析度 1024 X 768 px 以上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