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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與法規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導師輪替遴選原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導師輪替遴選原則
112年5月10日導師遴選委員會通過
112年5月17日校長核可通過
113年6月5日導師遴選委員會修訂通過
113年7月11日校長核可通過
一、依據:
111學年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之「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要點」第七點之第七項。
二、遴選對象:
本校依法聘任之合格教師(不包含代課教師)。
三、遴選流程:
學務處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後,應先彙整各科教師之導師及行政積分,各科召集人將導師名單確定後擲回學務處彙整,再送交遴委會審查,最後上陳校長聘任。
四、導師排序計算方式:
(一)各科導師及兼任行政人數,依全校教師人數比例平均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全校導師及兼任行政人數÷全校教師人數=各科兼任導師及行政人數參數(A)
各科教師人數×參數(A)=下學年各科兼任導師及行政人數
下學年各科兼任導師及行政人數-下學年各科兼任行政人數=下學年各科兼任導師人數
註 1:輔導教師、教官、代課教師、特教教師不列入本公式計算中。
註 2:兼職行政之員額計有 24 名:秘書、教務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試務組長、設備組長、學務主任、訓育組長、生活輔導組長、衛生組長、體育組長、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處主任、實習輔導組長、就業輔導組長、圖書館主任、進修部主任、學務組長、教務組長、電機科主任、機械科主任、汽車科主任、食品加工科主任。
(二)人數之採計,以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前之現有正式教師名單為準,若各科有提報退休人員則刪除該科教師員額計算;若有提報新聘教師則增列教師員額計算。
(三)以積分做為各科科內擔任導師之優先序,其積分及排序原則應公平、公開,積分按擔任本校秘書、主任、組長、科主任、導師、科召以兼職之「年資」累計,不以職務區分,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
積分計算方式:
擔任本校秘書、主任滿1年者為6分
擔任本校組長滿1年者為 5分
擔任本校科主任滿1年者為 4分
擔任本校導師滿1年者為 3分
擔任本校科召滿1年者為 2分
擔任本校課程諮詢召集人滿1年者為 2分
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滿1年者為 1分
(四)各科導師及兼任行政人數計算只取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名額不足部份由全校總排序積分低者優先遞補,一科一人為限。
(五)該年度科內自願擔任導師之人數超出應兼任行政、導師人數時,超額部份優先列入全校總排序之遞補名單中。
(六)各科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經遴委會決議後,得列入進修部該科應擔任之導師排序(各科代理教師兼任導師時,於未支薪期間應由該科科召或該科推派之教師擔任之)。
(七)各科代理教師兼任進修部導師或行政人員者,該教師應計入該科派任人數。
五、自願兼任導師之優先順序
(一)自願擔任導師者,優先列入導師遴選名單;人數過多則以積分高者為優先序。
(二)積分相同時,以到職日先者優先聘任。
六、免兼導師之優先順序:
(一)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二者可合計)滿三年,得休息一年為最優先順序。
(二)家庭確有重大變故,導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或患有重大疾病,經公立或私立區域醫院證明者,得免兼任導師職務一年為次優先順序。
七、免兼導師之申請:
(一)符合「有特殊情形而免兼導師」條件者,應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證明,有重大傷病卡者,得以重大傷病卡為證明。
(二)符合「患有重大疾病,經公立或私立區域醫院證明者」條件者,免兼之期限以一年為限,期滿後若仍有免兼之理由,應再提出免兼申請,惟每年連續申請者,自第二年起應提出公私立教學醫院以上證明才可認定通過;申請條件不符者,仍列入導師輪替之排序。
(三)因「家庭重大變故」申請免兼者,由遴委會依個案討論之。
(四)年滿60歲以上者,得提出免兼申請。
八、各科兼任導師之缺額遞補原則:
(一)若該科連續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滿三年之人數較多,則由該科其他老師承擔兼任導師之缺額。若仍有不足之數,則由全校總排序積分低者優先遞補,一科一人為限。
(二)如因故留職停薪而未能於次學年開學之前復職者,基於同仁互助之精神,由全校教師共同分擔該師之職務負擔。先將該教師從計算公式中排除,再計算下學年應兼導師及行政人數。
(三)若於學期中或於高一升高二、高二升高三時因突發情況無法兼任而造成缺額,則其導師缺額由學務處優先徵求該班專任教師自願者擔任;若無自願者,則由該班專任教師中積分最低者擔任;如仍無適任者,則由全校積分最低者優先擔任。如自願者人數超過缺額數,則由積分較高者擔任。
九、應兼任而拒絕兼任者,應提出具體事實,由遴委會送交考績委員會考核。
十、本原則施行應配合教師聘約之規定。
十一、本原則經導師遴選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國立東石高中導師輪替遴選原則1130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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