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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章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103年3月30日修定

壹、依據: 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貳、開放範圍:(一)活動中心(二)田徑場(三)網球場(四)籃球場(五)排球場

參、開放時間:以假日或課餘時間為原則,唯一般上課時間,以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由本校管理委員會同意,可配合開放。

肆、開放對象:(一)社區民眾(二)各民間社團(三)各機關團體

伍、規定事項:

  • 申請借用運動設施,應於一星期前填具申請表,並附企劃書,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向學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即完成借用申請手續。
  • 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依本校規定妥善使用,善盡保護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 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陸、本校為處理運動設施開放, 設立管理委員會,委員七人,由校長、總務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體育組長、設備組長、庶務組長擔任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柒、本校運動設施開放,按規定酌收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及保證金二千元,若均按規定使用,保證金全額退還。前項場地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捌、本校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剩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式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

玖、運動場地設施之使用,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

拾、本方法經主管會報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使用費應收費標準

                                                        單位:元

地  點

單  位

收 費 標 準

保證金(元)

備   註

活動中心

間

12000/場次

5000

4小時為1場

田徑場

式

5000/場次

5000

4小時為1場

籃球場

面

200/場次

2000

4小時為1場

網球場

面

600/場次

2000

4小時為1場

 

注意事項:

一、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  

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二、運勭場地設施之使用,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

三、籃球場與網球場,以面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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