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優秀運動員學業成績獎勵辦法
104年3月30日修定
- 宗旨:為培養優秀運動員,加強訓練提高運動精神與技能,而給予學業成績之輔助, 以期全力以赴,創造佳績,為校、為國爭光,並達運動人才培育之目的。
- 獎勵方式:分為學科及格標準之訂定獎勵及各學科學期成績加分獎勵兩項。
- 獎勵辦法:
(一)學科及格標準之訂定獎勵:凡本校在籍學生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學業成績得依據教育部七十一年八月廿六日臺(七十)體字第二八六九四號函「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運動員學業獎勵實施要點」中之第一、二年級均以四十分為及格標準,第三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標準考查標準辦理。
1.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且參加國家或地區在四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競賽前三名或個人競賽前六名者。
3.曾經由選拔獲選國家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國家或地區在四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競賽前三名或個人競賽前六名者。
4.曾參加全國運動會或臺灣區運動會,獲得團體競賽冠軍或單項競賽第一、二、三名或創大會新紀錄者。
5.曾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團體競賽冠軍或單項競賽第一名或創大會新紀錄者。
6.曾參加全國、全省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臺灣區性或全省性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冠軍或單項競賽第一名或創全國新紀錄者。
7.說明:
(1)前項第六款所稱各項運動錦標賽。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舉辦者為限。
(2)團體賽,係指團隊競賽項目,並需有決賽出賽證明書。
(3)符合前項規定如係球類或接力(成隊)賽應以實際參加決賽者準。
(4)本項學科及格標準於獲得獎勵條件後有效。
(二)各學科學期成績加分獎勵
1.比賽績優加分標準:
縣級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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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基本加分 |
增項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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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賽 |
團體賽 |
個人賽 |
團體賽 |
|
一 |
5 |
4 |
3 |
3 |
二 |
3 |
3 |
2 |
2 |
三 |
2 |
2 |
1 |
1 |
省級以上比賽(包括南區級) |
||||
名次 |
基本加分 |
增項加分 |
||
個人賽 |
團體賽 |
個人賽 |
團體賽 |
|
一~三 |
10 |
8 |
6 |
5 |
四~六 |
8 |
6 |
4 |
3 |
七~八 |
6 |
5 |
3 |
2 |
2教練技能訓練精神加分:教練依據學生平時集訓學習精神、出缺席、遲到早退、病假等出勤紀錄,給予加分,最多以十分為限。
3導師考評加分:導師依據學生平日在校表現,給予加分,最多以五分為限。
4說明:
(1)全學期取一項最佳成績列為基本加分,餘項依增項標準分以一次為限。
(2)第二學期如無比賽項目,得由第一學期未加分項次保留在第二學期加分。
(3)本項學期加分獎勵只適用於長期接受指導教練訓練之本校各類體育運動校隊。
- 學期各科加分限制:
(一)原分數不及格者。最高加到及格為止。
(二)原分數及格者,最高加到七十分為限,並不得超過該班最高分者。
- 學期中凡記小過(含)以上處分者,該學期不得適用本獎勵辦法。
- 申請辦法:獎勵申請由體育組學期結束前一週內提出,並檢附有關證明,經本校體育委員會討論後,由訓導處、教務處會核轉陳校長核定後,送請註冊組辦理。
- 本辦法經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藝能科教學研究會及行政會報討論通過,於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又經88.5.20本校體育委員會討論修正後,提交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