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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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章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銜為「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自治會」,簡稱「學生班聯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在促進本校學生自治能力,經由引導學生以關心學校、參與活動之策劃,進而培養領導能力為目的。
第貳章 會員
第三條 凡本校日、夜間部學生均得為本校當然會員。
第四條 會員義務與權利:
一、遵守大會決議,善盡會員義務。
二、熱心參與本會舉辦活動,養成民主自治習性。
第參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以下依工作需要設活動
組(含企劃小組、器材小組)、文書組、總務組、公關組、畢聯組等五組。
指導老師 年級代表會 活動組 企劃小組
副會長(一年級代表) 文書組 器材小組
會員代表大會 會長 副會長(二年級代表) 總務組
副會長(三年級代表) 公關組
畢聯組

第肆章 工作職掌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由每班選出代表一人,共計三十八班三十八員組成之。
二、會員代表大會遴選及任期:
(一)班聯會代表為當然會員代表,於各班上學期開學後二週內遴選產生,任期為三年,任期內如有不適任者,由代表大會提出其不適任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同意撤銷其代表資格後,由該班另行遴選遞補之。
(二)若班聯會代表改選,則會員代表必須隨之更換,則其職務由代表大會重新遴選之。
三、會員代表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充分轉達班級建議事項。
(三)執行表決權。
四、會員代表大會須接受指導老師之監督及輔導。
第七條 指導老師
由學校訓育組長擔任,惟視情況須求,可另聘請學校老師若干人,共同推動本會一切事務之進行。
第八條 會長及年級代表會
一、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中之會員遴選產生,得由一、二年級會員代表擔任。
二、年級代表會由一至三年級各會員代表中,每年級推選出一名代表擔任年級代表組成年級代表會。
三、會長、副會長(年級代表)於每年第一次會員大會由選舉方式產生,任期均為一年。
四、職責:
(一)會長
1為本會當然主席。
2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擬定本會年度行事計畫暨審核各組組長及組員人選。
3遴選各組組長人選,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任用。
(二)副會長(年級代表)
1協助會長執行一切代表大會決策事宜。
2輔導及協助各組推行各項工作。
3副會長(各年級代表)不得兼任各組組長。
4於會議中分別掌管各年級與會秩序。
第九條 活動組(含企劃小組、器材小組)
一、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一、二年級擔任,設組員十二至十三員,組員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遴選,報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任用。
二、擬定年度活動計畫,負責各項活動場地及庶務工作事宜。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交付任務及工作。
四、編列本組年度預算。
五、協助及配合其他各組工作之執行。
六、執行其他本會有關活動組工作。
第十條 文書組
一、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一、二年級擔任,設組員二至四員,組員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遴選,報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任用。
二、擔任本會會議記錄,並蒐集及整理本會文書資料。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交付之任務及工作。
四、編列本組年度預算。
五、協助及配合其他各組工作之執行。
六、執行其他本會有關文書組工作。
第十一條 總務組
一、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一、二年級擔任,設組員一員,組員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遴選,報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任用。
二、整理各組活動預算。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交付之任務及工作。
四、整理各項活動支出清冊。
五、收取會費。
六、協助及配合其他各組工作之執行。
七、執行其他有關本會總務組工作。
第十二條 公關組
一、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一、二年級擔任,設組員三至四員,組員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遴選,報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任用。
二、負責有關本會各項會議通知工作及對校內及校外聯絡之事宜。
三、編列本組年度預算。
四、協助及配合其他各組工作之執行。
五、執行其他本會有關公關組工作。
第十三條 畢聯組
一、設組長一人:由三年級擔任,組員當然為全體三年級代表擔任。
二、擬定高三各類應辦活動及製作同學錄之計畫及執行有關工作。
三、編列本組年度預算。
四、協助及配合其他各組工作之執行。
五、執行其他本會有關畢聯組工作。
第伍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至四次。每次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全體代表人數三分之二,始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主持,視情況需要邀請校長及各處室主任列席指導。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將會議決議事項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 本會各組可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各組會議,由各組組長負責召集、主持。
第陸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每班每學期應繳伍佰元為會費,並得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援。
第十七條 會費有所調整時,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否則無效。
第十八條 總務組應製存有關帳簿及憑證,詳載收支情形。
第柒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一、會員代表有以下情形時得撤銷其會員代表資格:
(一) 污衊師長、群毆、吸毒等行為者。
(二) 其他有辱校譽情節嚴重者。
二、經撤銷會員代表資格後,其缺額由各班另行遴選遞補。
第二十條 若有班級同學發現會員代表不適任,須經班級同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銷其班級代表資格,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生效。班聯會幹部表現優良者,期末由訓育組按程序簽請敘獎。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如因休學、轉學或其他原因未能執行該班代表之職務
時,得由該班另行補選遞補。
第廿二條 本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本會各項會議、程序,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進行。
第廿四條 本會各項活動,須經指導老師同意報請校長核准後施行。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訂事宜,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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