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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章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93.1.16 9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17條規定。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2年6月19日教中(二)字第0920551185號函。
二、訂定目的:
各班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了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三、實施要點:
(一)每班設導師一人,由學生事務處就專任教師中遴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二)每位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三)班導師儘可能不予更動,以指導各該班學生至畢業時為原則。
(四)在每學期開學前一週,由學務處依照學務工作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指導學生所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師。
(五)班級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六)導師應經常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實施家庭訪問或寄宿生訪問或電話聯繫,以作個別輔導之依據,並利用機會激發學生對於團體活動之興趣,加強其社會組織之意義,並做成記錄。
(七)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八)導師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移請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九)導師應協同各處室辦理與各班有關之事務,並出席與班級有關之各項活動。
(十)導師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之共同問題。
(十一)各班導師,應出席全校學務會議。
(十二)全校學務會議由學務處召集,校長為主席,校長缺席時,以學務主任為主席。
(十三)導師差假按人事室「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導師職務代理辦法另訂。
(十五)導師輔導學生工作成績特優者,按行政程序簽請敘獎。
四、本辦法經主管會報、全體導師會議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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