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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章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17條規定
(二)教育部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號函轉「研商因應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會議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6年6月27日教中(三)字第0960575945號函。
(四)教育部98年8月6日部授教中(一)字第0980513631號書函。

二、訂定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培養守法守紀並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之進行。

三、處理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實施要點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三)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項輔導。本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它相關單位協助。
(四)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本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學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五)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六)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八)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五、學生獎懲
(一)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5.公開表揚。
(二)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矯正其行為。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本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三)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假日輔導。
5.心理輔導。
6.留校察看。
7.改變學習環境。
8.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為避免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本校嚴格禁止體罰,或有關暫時性疼痛之各類處分。
(五)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如呼叫器手機、電動玩具等,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六)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禁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色情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六、處理程序
(一)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本校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全體導師、教官、學務處各組組長為委員,並由各處室主任及相關教師列席。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本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四)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七、救濟措施
(一)學生或家長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或獎懲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接獲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由學務處受理,並得召開申訴委員會討論。
(二)學生受改變環境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向中部辦公室提起訴願,本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三)學校訂定學生改過銷過辦法,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全體導師會議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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