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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章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騎乘機車安全輔導實施計劃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騎乘機車安全輔導實施計劃
一、 目的:有效輔導有駕照學生騎機車上、放學及交通安全維護。

二、 申請騎機車之要件:
(一) 年滿十八歲且領有機車駕照。
(二) 攜帶駕照、行車執照、強制保險單。
(三) 家長簽署同意書及申請書(恰生輔組領取)。
  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一律不准。

三、一般規定:
(一) 申請核可同學發許可證,應隨身攜帶備查。
(二) 機車上應黏貼本校管制牌。
(三) 行車時隨時戴安全帽。
(四) 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不違規。
(五) 不得附載同學(親弟弟、妹妹可搭載)。
(六) 機車不得變形或改裝。
(七) 機車應依規定行駛停放。
(八) 機車不得借予同學騎乘。

四、違規處理:
(一) 申請核可同學違反一般規定之任何一款者,記小過乙次處分,滿三次則取消騎機車到校資格。
(二) 有駕駛執照未辦申請手續、擅騎機車上下學者,依校規議處,累犯加重處分。
(三) 無照騎機車或是一車三載等嚴重違反交通規則者,依校規予以嚴處。
(四) 騎機車肇事者,造成傷亡者,應負法律責任,並取消騎機車資格。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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