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中職業類科學生實習成績考查辦法
一、依據:依臺灣省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考核。
二、目標:為加強職業科課程之理論與實際相印證,並於實習過程中培養學生愛護工具、設備之美德、及服務之精神,從而考核其工作態度和學習效果,與訓練各職業所需之實用知識及技能,造就刻苦耐勞,手腦並用之青年,使成為現代各生產行列之基本幹部,特定本辦法。
三、辦法:
(一)各項實驗、試驗、實習,均應作詳細之記錄,如實習報告,統計數字等作為成績考查之依據。
(二)各項實習之日常出席勤怠,視為日常成績考查之依據。
(三)生產作業之生產成果,應作為成績考查之主要依據。
(四)實習時工作不力,逃避或妨礙實習者,及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分別依據本校指導學生作業要點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處理,成績特優者於學期結束時頒發獎狀、獎品,以資鼓勵。
(五)成績計算標準:與學科成績有關者併入學科計算。
1.工科學生日常實習成績考查標準:
學習精神及工作態度10﹪:工作是否進取心,是否認真、快速、精確。
相關知識20﹪:相關知識是否豐富,包括日常測驗。
器具保養及服務精神10﹪:使用器具是否謹慎愛惜,借用或保養器具及工作完畢場地清掃是否盡職。
實習技術(成品)60﹪:實習技術(成品)是否達標準佔50﹪,實習報告佔10﹪。
2.農科學生日常實習成績考核標準:
平時實習之記錄與勤惰20﹪。
實習報告及有關實習記錄20﹪。
工作態度優點及有無公德心20﹪。
技能標準20﹪。
實習後之成果20﹪。
3.校外實習成績考核標準:
出勤情形:20﹪。
實習情緒及態度20﹪。
實習技術及成效:40﹪。
實習報告:20﹪。
註:校外實習機構考核成績佔50﹪,本校評閱校外實習報告成績佔50﹪。
4.學期成績之計算:
一、二年級:以日常成績為學期成績,三年級上學期平時成績佔70﹪,校外實習成績佔30﹪,由實習輔導處於學期終了時召開實習會議審定後送交教務處登記。
實習成績不良者,由實習教師將學生成績隨時送交實習輔導處通知學生家長。
5.一學期實習缺席之時數,超過學期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6.各學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其他學科畢業考試,並不得畢業。
四、本辦法經實習會議修正決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