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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章則

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

「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國立東石高級中學補充規定

                                  100年3月29日行政會報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99年5月6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06221C號令修正「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00年3月16日教中(二)字第1000504669號

二、核發對象:

就讀本校日間部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東石國中、朴子國中、布袋國中、過溝國中、大林國中、新港國中、民雄國中、大吉國中、六嘉國中、太保國中、嘉新國中、溪口國中、鹿草國中、東榮國中、水上國中、忠和國中、竹崎國中、昇平國中、義竹國中、民和國中、梅山國中、大埔國中、大業國中、北興國中、嘉義國中、南興國中、民生國中、玉山國中、蘭潭國中、北園國中、同濟中學、協同中學、興華中學、嘉華中學、仁義中學、輔仁中學、宏仁中學。

三、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1.本校入學之應屆國中畢業生符合核發對象,含登記分發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學生,按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2.登記分發入學學生應檢附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第一志願就讀本校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由學校向登記分發承辦學校洽詢提供該生第一志願就讀資料)。

      3.免試入學學生,依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二)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生︰

      1.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之學生,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在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且德行評量未經記小過以上懲處者,始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該學生成績未達標準,得由入學時以第一志願就近入學之同年級且符合學業及德行成績標準之學生申請遞補。

      2.休學、自動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本項獎學金,復學後仍具資格者,得恢復發放。

四、分配名額:

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當年度核定各年級名額。

五、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公布於本校高中職社區化網站供查詢。

六、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部頒實施要點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七、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報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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