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轉校、轉科學生抵免學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依據:
(一)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學年學分制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使轉科及轉入學生能習得應學習之課程。
(二)辦理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互轉時其所已修之科目學分抵免有依循。
(三)科目學分之採計抵免及換算原則:各學科以每週授課一小時且滿一學期或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任一修習及格之科目以其每週授課時數換算為該科該學期已修得之學分數。
(四)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1.轉學生
2.轉科生
三、辦理科目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科)修習及格者得依下列原則申請抵免:
1.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抵免。
2.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抵免。
3.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同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之後多者,以後者學分數登記。
(2) 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之前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學分補足。 轉學(科)生在轉學(科)考試科目及格者,轉 入後得列為已修學分,惟最多以八學分為限。
(二)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得之科目與學分,非轉入類科之必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該轉入類科應修學分總數為限。
(三)重考入學新生,其原已修習科目之學分得由學校酌
六、轉學(科)生在轉入後,除第一學年(高一上、下學期)應修而未修之科目與學分,得以輔導自修方式認定;其餘各學年應修而未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轉科及轉入學生未修科目補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轉學(科)生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應補修科目學分數在卅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八、轉學(科)生其畢業標準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及畢業資格規定辦理。
九、轉學(科)生其有關學分抵免,應於轉入註冊時申請;其抵免科目學分之審核由教務處召集相關人員組成審核小組辦理。
十、轉學(科)生其有關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應確實登記於成績表並詳註抵免情形。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