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廢棄物管理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廢棄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實驗廢棄物管理辦法
- 實驗室進行各項實驗時所產生之廢棄物,應遵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頒學校實驗室廢棄物之分類及集中貯存。
- 此分類貯存後委託清運公司轉送至成功大學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處理。
- 實驗室廢棄物除洗滌用的低濃度廢液可排入水溝,其餘則依實驗課本所註明(實驗後廢棄物處理法)作正確處理。
- 作各項實驗時,應考慮其產生之廢棄物種類、數量,故盡可能作減量實驗,並依實驗廢棄物管理作業規範,做好分類、收集、
- 貯存等工作,並考慮處理成本及對環境的影響。
-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且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以二年為限。
-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桶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雨水等滲入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桶須有特性標誌。
- 實驗廢棄物包含:化學品空容器、過期與報廢化學藥品、研究與試驗等化學廢棄物,污染化學品之實驗器皿、耗材等廢棄物。
- 學生做完實驗需将實驗室廢棄物作分類貯存,確實做好實驗室環保安全衛生工作。
二、實驗廢棄物分類及貯存
- 有機廢液:1.鹵素、2.非鹵素、3.廢油。
- 無機廢液:1.氰系、2.汞系、3.酸性、4.鹼性、5.重金屬。
- 固體廢棄物:生醫廢棄物(可燃及不可燃)、有害固體廢棄物。
三、本要點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