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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章則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儀器借用管理要點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儀器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本校為加強借用儀器之管理,提高儀器使用功能,避免儀器重複購置或閒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儀器其範圍如下:

  (一)經核定列為本校財產者。

  (二)各機關轉撥借用者。

三、本校及儀器使用機關對經管或使用之儀器應隨時盤查,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實施盤點一次,如有增減應即查明原因並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儀器之借用對象,以本校師生教學用途、其他學校教育機關及公立研究機關為限。

五、各機關向本校借用儀器時,應填具申請表向設備組提出申請。

六、借用儀器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校通知申請機關辦理借用手續並派員向設備組提領。

七、儀器借用或使用人員對借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責任,並不得擅自移轉他用,本校對借出之儀器,得隨時查核使用情形,並提供使用維護意見。

八、本校對外借之儀器如發現有維護不善或使用不當情事,得隨時終止使用。

九、儀器借出使用期間,所有修繕保養費用,由借用機關負擔。

十、儀器借出期限終止或無需使用時,應即歸還本校,其需延長借用期限者,應於原借期屆滿卅日前向本校申請續借;續借者得優先借用,但以乙次為限。

十一、借用之儀器如有損毀,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外,借用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本要點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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