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學設備管理要點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學設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借用對象:本校教師及學生。
二、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時間。
三、借用期限:
(一)教師所借用教學設備的歸還,以當節下課或當日下午17:30以前為原則。若當日無法歸還,請事先告知設備組並說明歸還日期,原則上借用期限以不超過三天為期限。
(二)同一樣教學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同一位教師以一臺為限,以避免教學設備不足。
四、使用責任與罰則:
(一)任課教師或班級幹部借用設備均需登記簽名,對所借用的設備需負保管的責任。設備使用時若發現故障或不適用狀況,請及時或於歸還時通知設備組,以便通知廠商維修。
(二)對借用之設備,教師與學生請小心操作及使用。如果遺失,借用者需負賠償責任。貴重的教學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只限教師借用,若教師找學生代借,需先告知設備組,學生始得代借,惟保管責任仍由借用教師負責。
(三)同學借用教學設備若逾期未歸還,處罰勞動服務兩週。
(四)借用者不得擅自移轉他用。設備組對借出之設備,得隨時查核使用情形,或視本校需要終止借用。
(五)本校對外借之設備如發現有維護不善或使用不當情事,得隨時終止借用。
五、凡本校教職員離職、停職、退休或同學轉學、休學、退學,其所借用的教學設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能完成離校手續。
六、本要點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