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採用教科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頒「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二、目的: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採用有關事宜。
三、規定事項:
(一)教科書應採用經教育部審定之教科用書,並依實售價格向學生收費。
(二)對於依規定應經教育部審定之教科用書,如有未經審定或其執照已逾期限未經教育部同意延長者,均不得採用。情形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採用,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三)選用教科用書之全部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以便視導時查核。
(四)採購教科用書應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或學校組成委員會辦理採購,不得委託書商代辦。
(五)列入書單之教科用書應以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教學科目為限(含選修科目,不含綜合活動)每科目至多採用一種。如業經規定採用有連續性之教科用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用書,驗明後應准免購。
(六)經教育部審定之英文法、自然科學實驗教材,可視同教科用書處理。
(七)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等均不得列入書單,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
四、作業流程
流 程 |
作業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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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 |
下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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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學科召集人彙整各科老師推薦書單,以提交教學研究會研議 |
5月上旬 |
12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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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召開各學科教學研究會研擬書單 |
5月中旬 |
12月中旬 |
由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核通過並列入紀錄(含日期、書名、書局名稱) |
3 |
教學組彙整各學科書單送請校長圈選 |
5月下旬 |
12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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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學組統計採用之書籍及數量 |
6月 |
1月上旬 |
由教學組依圈選之書籍及數量彙整統計,列印成書單。 |
5 |
教務處檢送書單委託代辦單位或學校組成委員會辦理採購 |
7月上旬 |
1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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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佈書價 |
8月上旬 |
1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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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科書單及選用過程列入紀錄歸檔存查 |
8月上旬 |
1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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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書局送書 |
8月上旬 |
2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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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代辦單位或學校整理書籍 |
8月上旬 |
2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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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學生繳款 |
8月下旬 |
2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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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辦單位或學校發放教科書 |
8月下旬 |
2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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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辦單位或學校整理退書 |
9月中旬 |
3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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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代辦單位或學校結算付款 |
10月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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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奉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