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主旨:為使本校成績未達及格之學生有所補救,特定訂之。
二、學分計算方式:學科採學年學分制,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則授予學分。
(一)開設專班: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小時。
(二)自學輔導:教師授課時數以原應授課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不足時間得彈性安排作業,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
三、成績考查及請假:
(一)上課期間視同正課,其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二)學生請假依請假規則辦理。
(三)學生成績評量之期中考、期末考各佔三十%,平時考查佔四十%
(四)缺課時數達重(補)修授課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各科期末考,因公、病、嚴重意外事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而請假缺課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五)高中部及格科目之成績,以六十分登錄;高職部及格科目之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
(六)成績不及格科目得重修或改修其他相關科目。
(七)延修生返校重(補)修,其德行成績之考查以原學期成績為基準分數,並依學生獎懲要點規定考評之。
(八)請指導重(補)修班教師將學生之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形、平時考量、作業檢查……等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及德行考核。
(九)成績併入原學期成績計算。
四、實施方式:
(一)學生應主動提出申請,每學期以十學分為上限,延修生每學期以二十學分為上限,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修課權益。
(二)申請辦法:
1.先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妥申請三聯單,經核定申請科目開課後,再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學分費,並將收據繳回教務處,待教務處彙整統計後,同學可自行上網參閱或至教務處公佈欄查詢重(補)修開課相關資訊。
2.申請時間:
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之申請於三月提出。
(等註冊組上學期補考成績公佈後)
第二學期不及格科目之申請於八月提出。
(等註冊組下學期補考成績公佈後)
三年級下學期不及格科目之申請於畢業典禮後,三日內(不含假日)提出。
★如未依規定申請者視同放棄該學科重(補)修之申請。
(三)上課時間:以假日或其它課餘時間為原則。
(四)開班原則:
1.高中部同一科目重(補)修學生人數達20人(含)以上,得採開辦專班教學,但每班以不超過40人為原則;人數未達20人時,則由學校安排學生自學輔導。
2.高職部同一科目重(補)修學生人數達12人以上開專班;11人以下則為自學輔導班。
3.自學輔導班:於重(補)修自學輔導班開課一週內,學生應主動找任課教師輔導,違者視同放棄自學輔導。
(五)課程內容:
1.教學內容以原授課內容為主,授課教師得依實際需要,規劃教材內容。
2.請指導重修班教師協助擬定教材內容及編訂進度,以利於教學。
(六)師資安排及授課:
1.授課教師以校內專長教師為原則。
2.重(補)修開課科目及學生人數彙整後,經各科教學研究會協調安排授課教師,由教務處公布學生修習科目之上課時間及所屬班次。
3.自學輔導班以原任課教師授課為原則,教務處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安排。
4.教師鐘點依教育部規定發放為原則。
(七)收費標準與經費處理:
1.依教育部規定收費。(每一學分400元整)
2.依教育部規定專款專用核銷該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經費可滾存,不受年度影響)
五、本實施要點提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