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巡堂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修訂
一、依據:
(一)台灣省省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二)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三)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瞭解教學實況,促進教學正常。
(二)提振教師熱忱,樹立勤奮學風。
(三)維護校園安寧,建立良好常規。
(四)主動發掘問題,擴大教學功能。
三、組織:
(一)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圖書館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教學組長等巡堂成員組成巡堂小組,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二)每學期開學前,由教務處排定巡堂輪值表,經校長核定實施。
(三)除排定之巡堂時間外,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得不定時巡堂;各處室主任因業務需要亦得不定時巡堂。
四、巡堂紀錄簿由教務處備置,供巡堂人員紀錄備查。
五、巡查內容:
(一)授課教師出勤及教學情形。
(二)教室秩序與學生學習態度。
(三)學生缺課、遲到、早退等情形。
(四)校園安全寧靜之維護。
(五)檢查各項教學設備維護及勘用情形。
(六)偶發事件之防範與處理。
六、結果處理:
(一)就巡堂情形據實登載於紀錄簿,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二)巡堂紀錄資料定期由教務處統計彙整後呈請校長於適當集會時間,擇要向全體教師報告,作為改進教學之參考。
(三)發現教學設備破損而有安全顧慮時,應即通知總務處維修。
(四)遇偶發事件,巡堂人員應立即聯繫有關處室人員妥善處理,並適時呈報校長。
(五)巡堂紀錄登載之各項優劣情事,列為教師年終考績之重要依據。
七、追蹤輔導:
(一)巡堂中發現特殊優良事蹟,除於適當集會公開表揚外,得報請上級單位予以獎勵。
(二)如發現任課教師有任何缺失,由校長或教務主任妥善追蹤輔導。
八、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