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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課綱畢業條件

108課綱入學生畢業條件

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10.11.11)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
  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課程綱要畢業條件:

※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

普通班:

1. 無累計三大過

2. 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且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

3.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4. 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技術型高中:

1. 無累計三大過

2. 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

3.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3-138 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始得畢業。

4.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 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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