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89.07.04成立大會通過
(嘉義縣政府八八府社行字第八四八四七號函核備實施)
89.12.10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修正通過
(嘉義縣府八九府社行字第一五○四四三號函核備)
90.12.23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嘉義縣政府九一府社行字第一一○三二號函核備)
94.1.15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嘉義縣政府府社行字第0940024123號函核備)
98.3.8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嘉義縣政府98.03.24府社行字第0980045475號函核備)
101.2.18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嘉義縣政府101.04.19府社人團字第1010003135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校友會名稱為「嘉義縣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申請核准設立之社會團體,以校友聯誼,協助母校發展,推展社會 服務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253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 凡居住或服務於本縣區域內,曾服務於母校之教職員,原嘉義縣立東石農校高初級部、東石中學高初級部、東石實踐女學校、東石家政女學校、及改制後之本校畢業同學、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六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七 條 會員如不遵守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權處大分,如違反國家法律發生不名譽事件,妨害本會名譽者,經會員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會 議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時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費章程之訂立及修正。
(二)理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三)議決入會、常年會費及捐款事宜。
(四)議決活動計畫、會務報告、經費預決算案。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案。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並執行其權益,唯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 之,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得票數依序遞補。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職權: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訂定會務工作計畫,報告會務及預算案。
(五)遴聘會務人員。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出缺時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四)審核經費預算決算。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出缺時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理監事,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卸任理事長得聘為榮譽理事長。現任理監事服務熱心,卸任後將得聘為本會顧問。
第 十九 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觸犯第七條所述之情事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四)被罷免者。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
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之理事、監事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觀同辭職。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會應於每年度開始(結束)時,擬訂年度工作計劃書,經費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編造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會計一人,特別助理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章 經 費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每會員為新台幣五○○元。
(二)常年會費:每會員為新台幣一、○○○元。
(三)捐款。
(四)基金孳息。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以曆年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 二十六 條 本校校友對國家社會(工商企業)有貢獻成就者或對本會協助具有功績者,得聘為本會顧問。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為加強聯繫分佈於全國各地之校友,得於北部地區---台北市、中部地區---台中市、南部地區---高雄市,設立聯絡處,聘任心服務工作之校友,負責會務聯繫及校友服務工作。
第 二十八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