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歷次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2022-10-08:人事室主任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9日函略以,依旨揭銓敘部111年8月29日函及保訓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本部前以111年9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5169號書函及同年月28日臺教人(五)字第1110089001號書函轉知在案),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三、原人事局89年3月31日八十九局考字第006054號書函、95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50007012號書函、95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50031907號書函、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說明二,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前開銓敘部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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