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
公布日期:2022-06-20:人事室主任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六、 條及第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