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113年度農曆春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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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教國署政字第11300106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