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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標準表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及學生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110.11.01修正)

 

費別

金額

職級

交通費

住宿費

雜費

飛機、高鐵、船舶

火車、捷運、汽車

單程十公里以上

五十公里以內

單程五十公里以上

簡任

限搭乘經濟艙

(內部人員須檢據)

不分等次各依定價

按實開支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200

400

薦任、委任

1,800

200

400

技工、工友

1,800

170

400

學     生

1,000

90

180

 

一、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二、出差日數為半日者、雜費依半數報支。

三、參加各項會議、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只補助交通費,不得報支雜

      費。但技藝競賽、工科農科競賽.....等(教師帶領學生參加比賽部分),補助雜費及交通費。

四、補充規定:

1.台中、南投(不含)以北會議於上午9時00分前開始者,可視實際需要,得提前半日啟程。上午9時01分後開始者,應當日啟程。

2.高雄(不含)以南會議於上午9時00分前開始者,可視實際需要,得提前半日啟程。上午9時01分後開始者,應當日啟程。

3.以上凡是高鐵沿途設有停靠者者,以搭乘高鐵當日往返為原則。

4.東部地區(宜蘭、花蓮、台東)因路程較遠,得視實際需要,給予超過一日之起、返程假,會議前

  後核實報支住宿費。

5.未達十公里不得報支差旅費。

6.差旅費請於出差事畢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書據報銷。

7.搭乘飛機、船舶、高鐵請於事前簽准。

8.特殊情況請於出差請示單註明經奉核後辦理。

9.本表自主管會議決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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