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及學生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110.11.01修正)
費別 金額 職級 |
交通費 |
住宿費 |
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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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高鐵、船舶 |
火車、捷運、汽車 |
單程十公里以上 五十公里以內 |
單程五十公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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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
限搭乘經濟艙 (內部人員須檢據) |
不分等次各依定價 按實開支 |
2,000 |
檢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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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400 |
薦任、委任 |
1,800 |
2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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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工友 |
1,800 |
17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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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
1,000 |
90 |
180 |
一、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二、出差日數為半日者、雜費依半數報支。
三、參加各項會議、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只補助交通費,不得報支雜
費。但技藝競賽、工科農科競賽.....等(教師帶領學生參加比賽部分),補助雜費及交通費。
四、補充規定:
1.台中、南投(不含)以北會議於上午9時00分前開始者,可視實際需要,得提前半日啟程。上午9時01分後開始者,應當日啟程。
2.高雄(不含)以南會議於上午9時00分前開始者,可視實際需要,得提前半日啟程。上午9時01分後開始者,應當日啟程。
3.以上凡是高鐵沿途設有停靠者者,以搭乘高鐵當日往返為原則。
4.東部地區(宜蘭、花蓮、台東)因路程較遠,得視實際需要,給予超過一日之起、返程假,會議前
後核實報支住宿費。
5.未達十公里不得報支差旅費。
6.差旅費請於出差事畢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書據報銷。
7.搭乘飛機、船舶、高鐵請於事前簽准。
8.特殊情況請於出差請示單註明經奉核後辦理。
9.本表自主管會議決議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