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校園傳染病處理及流程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96年7月3日教中(四)字第0960576740號書函。
貳、目的
一、避免傳染病發生與抑制蔓延。
二、消滅傳染源、切斷傳染途徑及保護易感染性宿主。
三、全校教職員工生了解校園常見傳染病及處理原則,共同協助校園防疫工作。
四、建立職責與分工之校園傳染病標準化處理流程。
肆、校園傳染病之處理流程:
一、病例報告(通報)期限
通報期限 |
傳染病類別 |
疾病名稱 |
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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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法定傳染病 |
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炭疽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
第二類法定傳染病 |
白喉、傷寒、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登革熱、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漢他病毒症候群、流行性斑疹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阿米巴性痢疾、瘧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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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法定傳染病 |
結核病、日本腦炎、德國麻疹、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急性病毒性肝炎 (除A型外) 、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癩病、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恙蟲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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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傳染病及新感染症 |
新型流行性感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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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 |
其他傳染病 |
庫賈氏症、AIDS、單純性疱疹、非淋菌性尿道炎(披衣菌)、疥蟲病、頭蝨 |
伍、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傳染病防治管理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傳染病學生及教職員工之管理與傳染之防治工作,特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管理要點。
二、教職員工生在校期間如被醫療院所診斷為傳染病者,應暫時停止上學、上班,並配合學校管理措施做隔離治療,直到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若為開放性肺結核患者,須規則服用抗結核菌藥物治療兩週,且痰液抹片檢查呈陰性始得解除隔離並可上學。
三、患有傳染病之教職員工生,應接受衛生保健組之追蹤管理並且遵照醫護人員指示服藥及接受複查。
四、住宿生在隔離觀察期間需依醫囑住院治療;不需住院隔離者可返家休養或是由生活輔導組安排遷移至獨立通風之住宿空間,無論在何處隔離皆應嚴守良好衛生習慣避免病源之散播。
五、因傳染病感染而休學後申請復學或教職員工銷假上班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區域醫院等級以上之醫療院所或慢性病防治院所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已接受充分之治療無傳染他人之虞,並且經衛生保健組確認。
六、對感染人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教職員工生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不得
漏;需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隔離治療,始得為學生請假或休學;教職員工則停止上班。否則不得有退學、休學、限制住宿或停止上班等之規定。
陸、本辦法經全體委員決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