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環境教育活動實施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環境教育活動實施辦法
環境教育法於99年6月5日公佈,
於100年6月5日實施
壹.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貳. 依「環境教育法」第16條規定,各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
參.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拒不接受規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肆、辦法:
(一)選組對象:全體師生。
(二)選組日期: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選組地點:各班教室、校內或校外(環境認證場所)。
(四)環境學習課程:
(1)影片欣賞 (2)演講方式(3)護外活動
(4)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