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97.11.01修訂
一、請假類別
(一)病假:。
學生請病假時,請家長於當日上午10時前,先打電話至學務處(TEL:05--3706558)請假;返校上課5日內,持學生請假簿、名信片及就醫証明,辦理銷假。
(二)事假:
1、學生請事假時,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並請家長出具證明;若臨時事故,可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報備,於翌日補繳証明銷假。
2、事假每八節,以曠課一節計;全學期不得超過2週。
(三)公假:
學生請公假時,需事先填寫公假單,由相關師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四)喪假:
1、學生請喪假時,應執家長證明或訃文,辦理請假手續。
2、直系二等親以內,喪假以7日為限,餘以3日內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
(五)懷孕之產、娩假: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完產前假,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再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
(六)育嬰假:
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假,全學期請假日數不得超過教學總日數二分之ㄧ。
二、臨時外出申請:
(一) 學生到校後,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需返家或外出處理事故。
(二) 學生先到學務處拿取臨時外出單,經導師或上課師長簽名後,至學務處請教官電話聯絡家長,經家長同意後,填寫中途離校登記簿後,方完成外出申請。
(三) 返校上課後,依事假或病假辦理銷假事宜。
三、銷假手續:
(一) 銷假手續,於返校上課5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內完成。
(二) 學生填妥請假單,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後,繳交給導師、輔導教官簽核,送生活輔導組銷假並登記假別。
四、核准權限:
(一)請假6日以上,由校長核定。
(二)請假5日以內,由學務主任核定。
(三)請假3日以內,由生輔組長核定。
五、續假:
學生因特殊事由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上課者,應於請假期滿日,先行告知導師、輔導教官,辦理續假。
六、逾時銷假:
學生未依規定於5日內(不含星期、例假日)完成銷假手續者,以曠課登記,並寄發曠課通知單通知家長。
七、寒暑假輔導課或返校日之請假,亦依本規定辦理。
八、寒暑假出國學生,須於出國前至學生事務處辦妥請假手續,並於開學日按時到校上課。
九、偽造請假理由、證明文件或代簽蓋家長、導師及輔導教官姓名、印章,除缺席之日以曠課登記外,並依校規偽造文書處分。
十、學期曠課累計達42節者,提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後,依相關程序實施適性輔導及教育。
十一、請假與曠課時數統計表,每週由學務處公佈,發覺錯誤時,應於公佈3日內申請更正,逾期不受理。
十二、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依相關程序實施適性輔導及教育。
十三、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