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中住校生輔導實施辦法
國立東石高中學生宿舍管理與輔導辦法
101.06.29 校務會議通過
109.07.15校務會議通過
111.06.30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0 年 10 月 26 日部授教中(三)字第 10005299202 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65762號
函檢送「教育部 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住宿生住宿管理注意事項」辦
理。
三、依111年6月13日「住宿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111年6月27日行政
會議提案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四、本校學生宿舍實際狀況與管理需要定訂之。
貳、目的:本校為維護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參、權責區分:
一、學務處:負責宿舍管理,行政綜合協調及住校學生生活管理。
(一)生活輔導組:為宿舍管理之主辦單位,負責統籌及督導學生宿舍之管理。
(二)宿舍管理員(舍監)職責:
1.早、晚點名。
2.為護住校生安全及假日晚自習秩序之維持。
3.住校生請假之核定。
4.住校生臨時疾病事故之處理。
5.注意學生安全,就寢後實施查舖。
6.住校生家長及導師之連繫。
7.特殊事件之防範與處理。
8.負責學生宿舍門禁安全管制、清查人數
9.公共財產保管及各項設施之報修、 購置事宜。
10.住校生家長及導師之連繫。
11.督導清潔工作,保管清潔用具,以及維護環境衛生。
12.協助伙食督導及飲食衛生。
13.協助處理住校生臨時疾病或事故。
14.協助學生內務檢查及公布。
15.宿舍管理日誌填寫。
16.宿舍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二、總務處:宿舍設備之採購及修繕、水電供應、規定宿舍內所有財產及物品使用與管理、住宿相關費用擬定與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人事室:有關宿舍管理員之任用、調遷、考核事宜。
四、設「宿舍管理委員會」:校長為當然之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執行袐書;總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宿舍管理員及住宿生代表一人擔任委員,共同負責宿舍管理相關事宜。
五、「學生宿舍自治會」:為推行宿舍自治、加強對住宿生同學的服務與照顧,有效執行各項工作,成立「學生宿舍自治會」遴選幹部,其編組及任務如下:
(一)舍長(2人)職責:
1.承宿舍管理員之指導,推展學生宿舍一切生活管理工作。輪值星負責各棟秩序之維護,自習人數清查。
2.早晚點名集合擔任指揮工作。
3.協助維護各項公共設施之完整。
4.熄燈就寢時,協助各棟紀律維護與水電管制
(二)副舍長(2人)職責:
1.負責填寫內務檢查工作表並紀錄彙整。
2.負責各樓秩序維護。
3.舍長請假時,代理舍長務。
六、互助編組:
(一)目的:學習、生活互助。
(二)編組:各寢室編成一小組,寢室長為互助小組長。
(三)互助組回報,利用早晚點名時間定時實施,如有緊急事故,應立即回報,即時處置。
(四)平時同學病痛或住院時,應互為照顧,守望相助;功課 應互相切磋。
肆、住宿申請、分配、進住與退宿:
一、住宿原則:本校目前有男女宿舍共 3 棟,男舍 70 床,女舍 56 床,合計 126 個床位。以在籍本校日校學生住用為原則,每間房間住宿學生為 4-6人。
二、住宿優先順序:
(一)遠道為山區無法通學。
(二)無公車或專車行駛路線為優先申請為原則。
(三)縣外需通車 1 小時以上。
(四)年級較高者,因考量考試準備優先列入。
(五)其他有住宿學校宿舍之特別需要者。
三、住校申請,新生為第一學期報到時,舊生請於學期末提出下一學期之申請,並附家長保證書。
四、住宿相關費用依教育部收費標準暨本校計價協議決議;寒暑假住宿費另依比例收取
五、凡經核准住宿且完成繳交住宿費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各項進住報到手續;逾規定期限一週無故未辦理進住者,簽請學務處議處。
六、有下列情事者,列為不同意住宿申請名冊管制,在校期間不得(能)再申請住宿。
(一)住宿期間生活鬆散,一學期經三次告誡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二)抽菸、賭博、偷竊、老生欺侮新生者。
(三)言語頂撞舍監及教官,態度惡劣者。
(四)破壞公物者。
(五)因行為不檢或勒令退宿,遭退宿者。
(六)患有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況、隱疾無法自理,經醫師診斷不宜群居生活者,不得申請或其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七、學生住宿以一學期為期,除因畢業、休、退、轉學及特殊原因(簽奉核准、勒令退宿者)外,不得退宿。學生辦理退宿之規定:
(一)因學期結束不再續住或因休、退、轉學離校者,應向生活輔導組
辦理退宿。
(二)退宿時如有損害賠償,並依寢室財產卡繳還公物,完成清潔復原。
(三)學期中因特殊原因申請中途退宿者,應檢附有效證明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陳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後始辦理退宿。
八、學生退宿其住宿費退費標準:開學前申請退宿經核准者可退全額,餘依教育部收退費規定辦理。
伍、宿舍一般規定:
一、作息時間
(一)06:00 時起床、06:30 時早點名【集合前同學將寢室內務歸定位並完成盥洗及服裝整齊參加集合】、07:35前 離開宿舍前將各寢室及外掃區之環境區域打掃清潔, 學生幹部最後應統一巡查一遍,另舍監老師在下班前應至各寢室查看電源及水源之管制】
晚上作息如后:
(1)下午 17:00 時宿舍開放,17:30 時晚餐。
(2)18:30 -20:30晚自習,集合在一樓自修室實施。
(3)20:30-21:00休息時間,外出購物需舍監同意始得外出。
(4)21:10 時實施晚點名門禁管制,禁止同學外出。
(5)22:30 時熄大燈學生準備就寢。
(二)住校生晚自習時間定於 18:30 時至 20:30 時止,住校生集中在自修室統一自修, 舍監老師清查人數,並全程輔導學生自修。
(三)學生幹部查舖並作生活互助報告,幹部將查舖情形及生活互助反應報告舍監老師處理,就寢後嚴禁同學到其他寢室聊天及盥洗衣物影響安寧,凡有違反規定者一律處罰。
二、嚴禁在宿舍內私接電線、安裝插頭、嚴禁使用電視、電爐、電暖器、電扇、電熨斗、電湯匙及其它電器(吹風機及檯燈除外),使用音響不得干擾影響他人(請戴耳機)。嚴禁使用易燃物品(如固、液態酒精、罐裝瓦斯等)、點蚊香、蠟燭、精油及各種爐具、火燭等,並不得在宿舍內養寵物,違者依校規加重懲處。
三、妥善保管個人財物,寢室避免存放現金或貴重物品,以免遭人覬覦,以維個人財務安全。住校期間自備零用錢,建議存入銀行戶頭,身邊現金以不超過伍佰元為宜。
四、住校期間一律依舍監老師分配之床位作息,嚴禁未經允許私自更換。
五、為養成住校同學良好生活習慣,每日起床後整理內務【寢室內不得晾曬衣物,一律拿至頂樓晾曬】,保持宿舍內外整潔,並利用早晚點名後之空餘時間完成打掃工作。住宿生應整理內務,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務檢查。評比結果公布並由宿舍管理員辦理獎懲。
六、宿舍內公共物品非經許可不可擅自搬動或觸摸,開學時依舍監老師調配之寢室財產保管卡負責保管宿舍公物,凡蓄意破壞或毀損者除照價賠償外另依校規處理。
七、星期例假日、寒、暑假期間(輔導課除外)住宿生需申請核備留住宿舍,個人重要物品於非住宿其間均應攜帶回家,避免遺失,學校不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由個人負責。
八、嚴禁坐在窗台、欄杆上,以免發生意外;安全門、樓梯均應保持暢通,消防器材應放置定位。請預先了解緊急鈴位置及疏散路線,非緊急狀況不得觸碰緊急鈴,違者依校規加重懲處。
九、學生宿舍嚴禁留宿非住宿生及親友,凡親友來訪應先告知舍監老師核准於指定地點會客。住宿期間同學若有特殊事情需請假,舍監老師依權責給予准假,凡未經許可擅自離開者視同不假外出並立即通知家屬處理。
十、假日請同學返家,不留宿,星期五(或放假前一日)18:00前住宿生離開宿舍。
十一、假日返校時間為當天下午 16:30 至 21:00 收假,21:10 點名。
十二、因特殊事故需辦理退宿者,須由家長提出,經舍監定老師依規定轉呈後始可離宿, 學期內不再辦理二次住宿,另住校生因晚上未能配合晚自修,須至校外補習者, 應於補習班開課前一週向舍監老師提出申請。
十三、男、女住校生分由舍監老師指定高年級任宿舍學生舍長及副舍長各一員,協助寢室管理及生活服務,另推選若干幹部協助舍監老師處理相關事務,渠等人員均於期末依個人職掌分 別給予記小功乙次至兩次之獎勵。
十四、閱讀室開放至 23:00 止,欲再看書同學,請回自己寢室開小燈
自修。
十五、住校生平時在生活照顧及設備上,發現不足或損壞者,可直接向舍監老師、教官報告,為同學解決問題,提昇宿舍生活品質
十六、住校生男、女生相處應注意分際,嚴禁獨處或舉止輕浮等不當
或不雅的行為。
十七、每學期至少辦理乙次宿舍複合式防災演練及住校生座談會;住校
期間若遇意外災害同學應冷靜、沈著,依宿舍平時要求避難動
作適當處理,以維安全。
十八、住校生住宿期間嚴禁吸菸、老生欺侮新生、聚賭、偷竊等行為。使
用影響安全之電器設備等重大違規情事,凡經查証屬實,均以嚴懲
並通知家長。(凡住校生獎勵及懲處標準依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十九、表現優異之寢室長,期末建請生輔組予以嘉獎兩次至小功乙次之獎
勵。寢室內若發現違禁品如【香菸、打火機、撲克牌、色情書刊等】
無人承認者,寢室長負失職之責。寢室內務凌亂、打掃區域太髒或
無人打掃,寢室長負未監督之責,負責人依情節輕重,酌予處份。
廿十、寢室內務:
1.每日離開寢室之前,必需將個人之棉被折疊整齊、枕頭置於折疊整齊
之棉被上。
2.各人使用之床面及桌面必須收拾乾淨,不得有任何物品置於上面。
3.床下:臉盆(毛巾、牙膏、牙刷、香皂、刮鬍刀等)、拖鞋、球鞋、皮
鞋(鞋尖朝牆壁、鞋根切齊床沿,上舖置於左邊,下舖置於右邊)
4.書桌:除檯燈外,不得有任何雜物,寢室內確實保持整齊、清
潔、乾淨為原則。
廿一、學生宿舍聯絡電話:【05】379-9073;校安值勤電話【05】370-
6558。
陸、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核校長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