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101.4.3學務會議討論
101.6.2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6月26日「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為使學生有改過自新奮發向上之機會,以逐漸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陶冶學生高尚的品德,特定本辦法。
二、對象:凡受處份之學生,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之誠意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查期間內未再犯有任何校規者,得依規定辦理銷過。
三、銷過辦法:
(一)警告懲處改過銷過,不限次數但違犯同一項目僅能申請核銷乙案。
(二)小過以上懲處之改過銷過(含小過),每學期僅能提出乙案辦理核銷。
(三)留校察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四)高三畢業前經德性訂會議決不在此限。
四、辦理銷過程序:
(一)期初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領取改過銷過申請表,填妥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考核時限實施考查。
(二)期末由學務處生輔組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提報期末德行評定會議審查,經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始辦理註銷。
(三)申請銷過學生,必須於課外或假日作有益於身心的公共服務或義工服務(不含午休時間的愛校服務),其標準:
1.警告一次以服務二小時。
2.警告二次以服務三小時。
3.小過一次以服務四小時。
4.小過二次以服務六小時。
5.大過一次以服務八小時。
6.大過二次以服務十二小時。
(四)公共服務證明於學期結束前五週完成並將證明書交至學務處生輔組彙辦。
五、一般規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適用本辦法:
1.考試舞弊,經學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2.藐視師長,不服師長管教、指導,情節嚴重者。
3.群毆、校外鬥毆情節重大者。
4.盜竊行為,經學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5.嚴重破壞校譽者。
6.犯有「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二條各項規定構成輔導轉學、安置或改變環境要件者。
(二)考查期限為一學期,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考查期限內再犯校規取消銷過之申請資格。
(三)當學期核定之懲處不得於當學期提出銷過申請。
六、本辦法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訂亦同。
編號:
國立東石高中學生改過銷過申請審核考核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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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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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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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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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過銷過類別 1.犯過事實: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2.犯過事實: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3.犯過事實: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4.犯過事實: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共計需公共服務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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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過辦法: (一)警告懲處改過銷過,不限次數但違犯同一項目每學期僅能申請核銷乙案。 (二)小過以上懲處之改過銷過(含小過),每學期僅能提出乙次改過銷過案。 (三)留校察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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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審核意見 |
科主任 |
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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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生在犯後確有悔意,服裝儀容良好,專心向學。 □該生言行未顯著改善,不予同意。 □其他: 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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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官 |
生輔組長 |
主任教官 |
學務主任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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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審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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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長審核 |
學務處登錄 |
一、已完成愛校服 小時 二、考察期間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無 £ 有,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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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國立東石高中學生申請銷過公共(義工)服務執行記錄表 (本表需於學期結束前五週完成並送回學務處生輔組彙辦始進行銷過審核)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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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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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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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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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過銷過類別: 1.違犯事由: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2.違犯事由: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3.違犯事由: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4.違犯事由: 懲罰類別:□警告 次□小過 次□大過 次 共計需愛校服務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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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過同學利課外或假日作有益於身心的公共服務或義工服務(不含午休時間的愛校服務),其標準: 1.警告一次以服務二小時。2.警告二次以服務三小時。3.小過一次以服務四小時。 4.小過二次以服務六小時。5.大過一次以服務八小時。6.大過二次以服務十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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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實施時數 |
校內公共服務內容 |
執行師長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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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計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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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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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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