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國立東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民國104年1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條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成績表先優異者。
四、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或服務學習盡職,足為同學楷模。
五、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六、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七、熱心公益及助人有事實證明者,足資示範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九、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十、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良好者。
十一、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二、拾物(金)不昧,其行可嘉者。
十三、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十四、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十五、各科目老師指定擔任小老師,表現良好者。
十六、擔任學校、班級及社團幹部,表現良好者。
十七、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八、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九、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二十、愛護公物或節約能源有具體事實者。
廿一、扶助老弱婦身心障礙有具體事實者。
廿二、按時繳交週記、作業,內容充實足以作為同學楷模者。
廿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適時表現者。
廿四、班級學期內累計達學校整潔秩序比賽獎勵辦法者。
廿五、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及競賽,因而增進校譽者(榮獲縣級前三名獲教育部佳
作)。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四、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六、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九、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班級幹部及社團幹部等,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十一、擔任學期各項固定公差勤務(如交通服務隊、整潔秩序評分人員、旗手、司
儀、大隊指揮等),表現優異者。
十二、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經縣級(含)以下政府單位表揚者。
十三、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十四、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蹟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及競賽(全國性或國際性),表現特別優異獲獎,因而
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經縣府級(不含)以上政府單位及表揚者,
因而增進校譽者。
七、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八、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表揚者。
九、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十、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第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無故不聽從班級幹部勸告者。
二、言行舉止忤逆師長,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與同學口角衝突,情節輕微者。
四、隨地吐痰或任意丟棄廢棄物致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五、上學未依規定穿著暨服裝儀容不合學校規定者或蓄意穿著他人服裝(非本人
學號、姓名),企圖矇騙者。
六、週記、作業、報告或指定資料(如家長通知書、重要宣導回覆聯等)未按時完
成繳交者。
七、升旗或各項慶典集會,站姿不良、打鬧嬉戲、講話聊天及玩手機,經勸導不
聽者。
八、未經允許,在校期間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九、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週會、自習課及社團時間等)未經師長同意任意
離開教學場所、調換座位或未經申請允准私自進入合作社者。
十、無故規避團體活動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規則(包含校內外單車雙載、危險駕駛、任意穿越馬路等) ,情
節輕微者。
十二、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十三、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含上課、早自習及午休或各類集會等),經勸導
不改正者。
十四、無正當理由遲到。
十五、蓄意逃避上課(含早自習、午休等)或各類集會,情節輕微者。
十六、故意寫錯或未更新住址,致使學校寄發之文件通知遭退回累犯者。
十七、早自習、午休、課堂間或非課餘時間閱讀課外書籍、報章雜誌、打牌下棋、
把玩手機、使用視聽娛樂器材及3C相關產品等,情節輕微者。
十八、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經勸導不改正者。
十九、不遵守請假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住校生違反住宿規定,情節輕微者。
廿一、違反校內各項活動、競賽規定,情節輕微者。
廿二、違反校內各式環保規定或環保分類不落實,經勸導不改正者。
廿三、個人環境責任區域打掃不力者。
廿四、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五、未經師長許可向校外訂購飲料及外食者(如允許,仍需訂購符合安全衛生食
品)。
廿六、於非體育教學區從事球類活動、揮棒、或做出危險動作(玩水、擲水球、砸
刮鬍泡沫)等影響安全行為,經勸導不聽者。
廿七、擔任各級幹部未善盡職責,情節輕微者。
廿八、搭乘學校專車不遵守規定,情節輕微者。
廿九、未經校方允許,擅自使用教學視聽設備者。
三十、校園內公開場合用語粗俗不雅(如三字經)者。
卅一、違反學校服裝儀容規定,經勸導未改善者。
卅二、交通工具未依規定地點停放或未經申請停車證停自行停放至學校內。
卅三、校內用電至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經勸導不聽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學生不當言論或利用各種方式散播造成師生名譽及信用受損(如辱罵三字
經),情節輕微者,且深知悔悟者。
二、欺騙矇蔽師長或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經查明屬
實,情節輕微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破壞環境或浪費能源,情節輕微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違反學校考試辦法所列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六、違反學校服裝儀容規定,經告誡不改且屢勸不聽者。
七、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九、替代同學點名或簽到,偽造文書查證屬實者。
十、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一、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情節較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二、不遵守交通規則(含機車雙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違規停放、規避檢查)
未依規定申請通勤等,經告誡不改或情節較嚴重者。
十三、攜帶違禁品到校:如香菸、酒(含酒精飲料)、打火機、火柴、鞭炮、檳榔、
賭博器具(撲克牌、麻將、骰子等)等。
十四、校園吸菸影響環境衛生者。
十五、未經許可私拆他人信(函)件、翻動個人物品(含書包或抽屜等),侵犯個人
隱私者。
十六、除課餘時間外,未依規定閱讀非課程所需之書籍及使用電子產品,而影響
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於網路公開毀謗、謾罵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八、以言語或書面或網路提出不實或不雅之言論,情節輕微者。
十九、寄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
者。
廿十、未經申請私自在校園或學生宿舍生火、使用電器、烹煮食物者,致生公共
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經勸導不聽者。
廿一、未經許可任意進入學生宿舍或他人教室或實習工廠等逗留者。
廿二、性騷擾同學,情節輕微者。
廿三、同學交往逾越常規或言行失當,情節較重者(如公然愛撫、親吻等行為)。
廿四、與同學口角衝突,產生辱罵或挑釁等行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
廿五、故意傳話不當造成糾紛或通風報信,致使違規同學逃避者。
廿六、蓄意逃避上課或各類集會,累犯或情節較重者。
廿七、遲到、曠課、違規行為之登記,故意謊報班級、座號、姓名者。
廿八、使用校園網路或網際網路,違犯智慧財產權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
輕微者: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或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作。
2.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3.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授權
使用網路資源者。
4.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電子郵件、檔案。
5.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
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6.濫用網路系統惡意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程式。
7.從事違法交易等其他活動或行為者。
廿九、未經作者同意、授權,自行重製(錄音、錄影、拍照)作品,違反著作權
法第5條所列著作項目:
1.語文著作(含老師口述授課內容)。
2.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
5.攝影製作。
6.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
8.錄音著作。
9.建築製作。
10.電腦程式製作
卅十、於網路公開毀謗、謾罵他人,情節輕微者。
卅一、搭乘學校專車不遵守規定,情節較重且屢勸不聽者。
卅二、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如有致他人名譽減損、侵
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情形,情節嚴重者。
卅三、行為過當(如過度嬉戲等),導致同學受傷或公物受損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欺騙矇蔽師長或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經查明屬
實且事後毫無悔悟者。
四、學生不當言論或利用各種方式散播造成師生名譽及信用受損 (如辱罵三字
經、人身攻擊等),經查明屬實且事後毫無悔悟者。
五、於考試時冒名頂替、抄襲答案、窺看書籍、偷看他人考卷、相互傳遞或利用
電子產品查詢及傳遞答案等。
六、違反考場秩序及規則,情節嚴重,如擅自更改座位、交談及攜帶手機(考試期
間應關機放置妥當,不得放置桌上、抽屜、隨身攜帶或未關機發出聲響)等。
七、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八、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九、校內施放汽笛、鞭炮、大聲吹口哨,嚴重破壞校園安寧者。
十、校內外飲酒(含酒精飲料)、吃檳榔、公然吸菸或校園內吸菸屢勸不聽者,
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十一、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
係再犯者。
十二、無駕照騎機車上、下學者。
十三、攜帶違禁物品(槍、刀械、棍棒、彈藥…),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十四、攜帶毒品危害防制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者。
十五、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十六、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七、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出之場所。
十八、未經他人允許,將他人照片或影像公開於網路者。
十九、騷擾同學,情節嚴重者。
廿十、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 並有危害
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廿一、私自複製他班教室、他人寢室或專業教室(含辦公室)鑰匙者。
廿二、偽造文書(塗改點名簿、請假卡或其他文件者)或偽造家長簽名或印章者。
廿三、以各種方式入侵校園網路伺服器,篡改學籍、成績或其他資料情節較輕者。
廿四、結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廿五、住宿學生私自留宿非住宿人員者。
廿六、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廿七、違犯性騷擾或性侵害事實,經學校性平教育委員認定、調查後查證屬實,
情節重大者。
廿八、各項違反校規行為,已牴觸社會良善風俗或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經查證
屬實者。
廿九、違反個資保護法規定,如非法蒐集、販賣、行銷、盜取、洩漏及提供他人
等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第十二條 合於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經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無記名投票議決施予留校察看者:
一、違反校規,屢誡不悛者。
二、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三、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四、教唆校外人士毆打同學或毆打同學情節嚴重者。
五、持器械參與鬥毆者。
六、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製造爆裂物品、凶器及違禁藥物者。
第十三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三、 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獎懲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大功及大過以上獎懲及特殊管教作為,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五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監護權人同意。
第十九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