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評量考查實施要點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評量考查實施要點
97.11.2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實施依據:
(一)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
(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
(三)國立東石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四)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07.03教中(二)字第097057343號書函修訂。
二、實施目標: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學生德行評量包含德育與群育,藉以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
四、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誠信待人、
關懷尊重、自重自律、言行合禮、整潔衛生、班級服務、社團
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昇生
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服務學習區分為校園志工、社區服務、休閒服務及環保服務等
項目。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前項第一款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分為表現優良、表現良好、表現尚可、
需再加油及有待改進等五個等級,標準參考學校所定評量之內涵。
五、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及輔導轉學。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
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前項之獎懲標準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六、學生出缺席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
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二)請假規定,依學校所定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三)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經學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適性輔導及教育。
(四)遲到、早退、升旗集合、朝會無故缺席者,視同曠課0.5節;
集(週)會無故不參加者,視同曠課1至2節。
(五)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與實施適性輔導及教育。學生
之出缺席紀錄,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
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七、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本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參考各科
任課老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
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
德行評量,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
八、提出改過銷過學生,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予以銷過者,須報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九、本要點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97學年度起新生逐年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