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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石高級中學104學年度校內語文競賽辦法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104學年度校內語文競賽辦法

105年9月27日修訂

一、競賽宗旨:為了提高本校學生語文程度、提升語文表達能力、增進寫作興趣、培養國語及閩南語正確發音能力並選拔本校語文競賽代表選手。

二、競賽日期:105年4月27日(星期三)六、七節。

三、競賽時間及地點:

靜態競賽

作  文

寫  字

字音字形

比賽時間

2:10進場

2:20開始

2:30禁止進場

3:50結束

比賽時間90分鐘

2:10進場

2:20開始

2:30禁止進場

3:10結束

比賽時間50分鐘

3:20準備時間

3:30進場

3:40開始作答

3:50結束

比賽時間10分鐘

比賽場地

圖書館二樓

K書中心

綜合大樓四樓

美術教室

綜合大樓四樓

綜合教室

 

 

動態競賽

國語演說

國語朗讀

閩南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

比賽時間

2:10進場

2:15說明

2:20開始抽籤

2:10進場

2:15說明

2:20開始抽籤

2:10進場

2:15說明

2:20開始抽籤

2:10進場

2:15說明

2:20開始抽籤

比賽場地

教學暨行政大樓

二樓會議室

圖書館三樓(老師反映場地不佳,需更換)

第一視聽教室

教學暨行政大樓

五樓會議室

國文科專科教室

 

四、參加對象:本校一、二年級學生。

五、競賽組別:(1)普通科一年級組     (2)職業科一年級組 
(3)普通科二年級組  (4)職業科二年級組

六、報名限制:每位參賽學生「動態競賽」及「靜態競賽」僅可擇其中一類報名一項參加。

動態:每班每項至多2人。

靜態:高中部每班每項至多3人,高職部每班每項至多2人。

七、報名方式:請學藝股長於3月30日(星期三)~4月6日(星期三)上本校線上報名系統報名。

八、競賽辦法:

 

(一)作文

1、作文時間各組一律以90分鐘為限(超過10分鐘未進場者,以棄權論)。

2、各組題目均當場公佈,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3、試卷不得書寫姓名、班級,題紙、試卷均不得攜帶出場。

4、評分比例:a.內容與思想(50%);

b.結構與修辭(40%);

c.書法與標點(10%)。

(二)寫字

1、寫字時間一律以50分鐘為限(超過10分鐘未進場者,以棄權論),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計分。

2、各組題目均當場公佈,一律用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依照題紙書寫,不必加標點符號。用6尺宣紙四開「90公分 × 45公分」書寫,格子大小為7公分見方。

3、試卷不得書寫姓名、班級。

4、凡未寫完或有錯別字,均依規定扣分。

5、比賽用紙下,除為避免暈開得舖墊布外,不可墊置其他物品(如預畫九宮格、米字格、尺規等),一經發現即取消資格。

6、評分比例:a.筆勢與功力(60%);

b.整潔與美觀(40%);

c.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扣2分)。

(三)字音字形

1、競賽時間各組一律以10分鐘為限(比賽開始未進場者,以棄權論)。

2、各參賽人員應於競賽前10分鐘入場,聽候監場人員宣佈競賽應注意事項及分發試卷,在聽到監場員發「開始」口令時,始得翻開試卷作答。

3、如為破音字,應直接注讀破的音,不必加注本音。

4、競賽時間屆滿,聞監場員發「起立」口令後,應即起立不得繼續填寫。

5、試卷不得攜帶出場。

6、填寫試卷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字體一律書寫標準字體。

7、各組均為二百字(字音一百字、字形一百字),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四)國語演說、閩南語演說

1、每人限時3分鐘,不得超過6分鐘。

2、國語演說題目於比賽當日聽學校廣播提早抽籤決定。(視參賽人數加以調整)

3、閩南語參賽同學就已公佈之講題中,自選一題參賽。
(題目將於4月8日星期三公布)

4、評判標準:a.語音(聲、韻、調、語調):佔45%。

                   b.內容(思想、結構、詞囊):佔45%。

                   c.儀態(儀容、態度、表情):佔10%。

5、抽題後,必須進入預備席就坐,靜候呼號,準備時間內可參閱資料,但
不得與他人交談。

6、聞呼號後應即席登台演講,如超過1分鐘不上台者,以棄權論。

7、演講題目與所抽題不符者,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8. 參賽同學人數多時,可將有參加靜態競賽的同學順序提前,避免耽誤到靜
態競賽的競賽時間。

(五)國語朗讀、閩南語朗讀

      1、每人限時3分鐘,時間一到,應立即下台。競賽時間及上臺時間將視參賽
人數及需求加以調整。

      2、參賽同學於登台前6分鐘(比賽時間的兩倍)抽籤決定。
(題目將於4月8日星期三公布)

      3、評判標準:a.語音(發音及聲調):佔50%。

                   b.氣勢(句讀、語調、文氣):佔40%。

                   c.儀態(儀容、態度、表情):佔10%。

          4、抽題後及進入預備席準備,靜候呼號,準備時間內除了字典、辭典外,不得參閱其他書籍,且不得與他人交談。

5、聞呼號後應即席登台演講,如超過1分鐘不上台者,以棄權論。

  • 以上各項競賽工具自備;惟比賽作文稿紙及書法宣紙由教務處提供。

九、命題教師及評分教師由教務處聘任之。

十、各項競賽擇優錄取成績優秀者,頒發獎狀乙幀以茲鼓勵。

十一、本辦法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104校內語文比賽辦法A4 版10503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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