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110年8月18日修正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
公布日期:2021-09-09:人事室組員
依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修正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國立各級學校4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於4500元之額度內覈實補助),前開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之公教人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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