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
公布日期:2023-05-19:人事室主任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配合本條例第9條第4項第6款規定,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為本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增訂審查會之審查成員:增訂相關機關為審查會之成員。(修正條文第4條)
(三) 明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名冊造送及通知:為符實務管理需要,爰明 定相關機關(構)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修正條文第5條)
(四) 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事由: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係符合一定情形,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修正條文第6條)
(五) 明定各機關(構)於收到返臺通報表之續處作為:為強化返臺通報管理,爰增訂各機關(構)收到申請人返臺通報表後,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10條)
相關連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