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 自112年3月20日起各級學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 調整教職員工請假規定
公布日期:2023-03-20:人事室主任
自112年3月20日起學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 調整教職員工請假規定如下:
1.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可進行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免請假;
(1)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2)若第6日以後仍快篩陽性並有症狀,建議可就醫看診並取得醫師證明,仍可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
2.篩檢陽性中重症者:
請「公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3.教職員工為照顧確診中重症之受隔離家屬:
(1)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
(2)如教職員工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申請「防疫隔離假」,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4.教職員工為照顧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之0-12歲子女、就讀國高中或專一至專三身障子女:
(1)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
(2)如教職員工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申請「防疫照顧假」,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