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請貴校宣導周知
公布日期:2026-09-30:生輔組
一、相關宣導事項:
(一)為營造性別友善校園,請學校依「教育部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指引」規劃設置,並可視需求增設路標或指引。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9條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請學校依前開規定,設置專人處理相關業務。
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倘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經審議暫時予以停聘未通過,嗣經學校性平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必要者,教評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爰請學校應於每次訪談時密切掌握調查進度,倘發現新增疑似被害、行為人或新增行為樣態,應即時另案通報及召開教評會審議暫時予以停聘。
(二)教育部於115年6月23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1934號函說明,有關同一行為人(具教職員工身分者)所涉不同校園性別事件之併案審議議處程序,請學校依規妥處。
(三)教育部於115年8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重申,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請學校性平會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宜,並應載記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諮商輔導策略及課程內涵,以提升處置成效。
(四)性平法第2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學校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爰學校性平會得以「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為處置,評估案件樣態並視個案學生需求,規劃合適該學生所需之課程(無須受限8小時)。另建請學校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建立校內可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之授課團隊,以利教務處安排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五)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上開人員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應請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
(六)性平法已明定,處理建議係屬應由學校性平會審議並提出調查報告之體例,本署111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39933A號函(諒達)說明二第(二)點所稱:「…調查小組所做成之『建議』經性平會通過後,調查報告內之文字應變更為『決議』…」一節,係為避免調查報告發生「調查小組所提初稿之處理建議」與「經性平會決議之處理建議」混淆,而有與性平法規定不符情事。至調查報告體例,仍應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款規定為「處理建議」,嗣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由學校(含議處權責單位)接獲調查報告完成議處,並通知處理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