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公布日期:2026-10-21:訓育組
教育部 函
主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8條條文案,業奉總統115年9月23
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9336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15年9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93360號
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7884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 民 國 1 1 5 年 9 月 23 日
華總一義 字第 11 5 000 933 6 1 號
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
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
網路通訊使用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
額度、項目、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其涉及原住民者,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