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章「學 習環境及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及教學」規定
公布日期:2026-04-07:生輔組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850A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規定,包括同法第12條至第20條。
三、請依前述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及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
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12條至第17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及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
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
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18條至第
20條規定。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1、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
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2、在課程教學與活動中,除協助學生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外,亦應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
違法的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3、學校依性平法第16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訓練課程,應納入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內涵。
(三)加強課務督導:
1、對於校內課程,學校教務單位應強化視導,倘發現教師授課有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等情事,疑似有違反性
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2、對於校外人員或團體到校實施之課程教學或活動,學校應有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應確實審
核所提送計畫,倘若計畫內容有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性平法者,應拒絕入校。倘發現校外人員或團體之課程
教學或活動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1、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
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學校應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且為利學
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適處理,請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
(六)強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通報與防治機制及教育訓練:
1、教育部已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相關類型納入校園安全通報項目。倘發生相關事件,學校應依據所列定義及
類型,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並依法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及辦理相關教育宣導工作。
2、另請學校依性平法第16條規定,於辦理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等相關課程時,將數
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納入課程內容,內容可包含相關法規說明、案例研討、數位素養教育及被害人保
護與輔導機制等,以提升教職員工辨識、通報及處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