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於116年2月1日屆齡退休或欲申請自願退休者,請依校內程序填寫申請表,並於115年9月23日前檢附檢核表所列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
公布日期:2026-09-01:人事室組員
說明:
一、旨揭退休案請貴校檢齊下列證件後,於115年9月23日(星期三)前將紙本逕送人事室辦理: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如當事人曾改名,勿省略記事。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人員資料卡」1份﹕貼上存摺影本(臺銀、一銀或合庫等三家銀行擇一)。
(三)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請附A4正反面彩色影本):
1、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檢附每一任職單位之服務(離職)證明及每一任之敘薪通知書(若無,則檢附派令或聘書、考核(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佐證),不得逕以聘書認定。
2、退休人員於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仍請提供服務證明及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職日期。
3、當事人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涉案或退休(職)及資遣再任……等情事,務請於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載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另未有涉案情事之退休申請人,均須填寫未涉案具結書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仍請提供服務證明及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職日期。
4、凡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為退撫條例)第15條規定選擇較有利於當事人之年資組合者,請於退休事實表相關欄位填具切結。
(四)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請於退休事實表選擇欄位勾選。
(五)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者,請附114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14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以佐證退休給與計算基準。
二、退休之校長、教師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者,請先究明其是否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在案,並於證明書上註明該段年資係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且未(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
三、退休人員具有軍職年資者:
(一)如係服務期間服役之情形,請提供服役起訖時間及役別。
(二)具義務役年資者:請檢齊義務役年資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伍證明、大專集訓結業證明、預官分科教育證明、解召令、國民兵證明……等),以憑採計是項年資。
(三)具其他軍職年資(含志願役、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折算役期、軍用文職……等)者:請先行檢證向國防部或原服務(役)單位所屬之各軍種總部完成查證作業。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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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2月1日退休申請表件及注意事項.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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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暨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意願書(116年適用).doc
